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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去年年初发布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之后,有望于今年正式颁布最终修订案。北京铭辉达知识产权代理公司(MMLC)资深律师麦铭辉(Matthew Murphy)详解新条例对植物品种权注册和保护的重大意义。
【专家解读】中国植物品种保护条例修订案“有里程碑式意义”
麦铭辉(左)与杜玉(右) 近期共同撰文详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保护条例》修订案的重要修改

中国政府2019年2月发布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草案,并征求公众意见。最终修订案有望在今年出台。您此前曾发文表示这次修订将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条例上一次修订是在什么时候?本次修订为何意义重大? 
麦铭辉: 现行条例最早于1997年推出,2013年首次修订,2014年又对一些描述进行了微调。本次修订是中国植物品种权(PVR)立法历史上最为根本最为全面的一次。34条现行条款都有大幅修订,另外还新加了29条。
对育种者和品种权所有者来说,从本次修订可以看出,中国正在强化对植物品种权的保护,其中包括:受保护植物范围覆盖到所有植物物种;保护涉及产品范围覆盖收获材料和直接制造品;受保护的环节覆盖植物生产、繁殖和销售的全部过程;受保护的有效期和国际标准挂钩,藤本和木本植物保护期从20年延长至25年,其他类从15年延长至20年;此外有关当局也会提高对申请的鉴定和批准的效率,监管和执法也将更有力度。
修订案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的建立。在这方面育种者需要了解哪些信息?
:植物品种权的所有者不仅对其注册品种享有独有的权利,也对从注册品种实质性派生出来的品种享有权利。也就是说,实质性派生品种不能用已注册的品种来培育,更不能未经品种所有者许可去注册这一实质性派生品种。
修订案中也包括了对农民权利的保护。现实情况下,确实有农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种植注册品种的案例。此次修订是否会鼓励事后知情的农民对非法行为进行举报?
:首先,修订案允许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而无需获得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或给予其报酬,但要符合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合理自用量。此外,此次修订对不知道是未经品种权人许可而侵犯了其品种权的农民设定了豁免,他们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前提是他们可以证明繁殖材料、收获物或者由收获物制成的直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
这一修订是基于中国特有现实情况来制定的,参考的情况包括农民对植物品种权的有限了解,以及有关部门对注册品种没有进行足够的声明。
这一修订案出台以后,你预期会对中国水果产业带来怎样的影响?
:像我们之前已经谈到的,修订案生效就意味着所有水果品项都受到保护,且从种苗育种到鲜果销售整个过程都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