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海关总署2月21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即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口。
公告称,为了确保进口的苹果符合标准,必须满足以下要求:首先,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过伊朗农业部和中国海关总署共同审核备案。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标识代码。在贸易开始前,伊朗应向中国提供注册名单,经中国海关总署审核批准后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并定期更新。
其次,输华苹果果园应在伊朗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系,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如周围无影响水果生产的污染源、及时清理落果、烂果等,并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物理、化学或生物防治有害生物,以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
第三,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伊朗或其授权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的条件。
最后,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包括果肉温度低于1.11°C,连续处理14天或以上;或果肉温度低于1.67°C,连续处理16天或以上;或果肉温度低于2.22°C,连续处理18天或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