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总署12月9日发布《关于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检疫要求的公告》,宣布自2019年12月15日起,允许符合相关要求的中国和乌兹别克斯坦水果使用“过境第三国”的方式进行进出口。
根据此项要求,适用“过境第三国”进出口水果是指已获得进口国家检疫准入的水果。
在产品出口前,出口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要求,对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此外,进出口水果应使用密闭集装箱运输(包括任何密闭容器或冷藏箱,以下简称集装箱)。集装箱的编号和封识号应在植物检疫证书附加声明中注明。水果在过境运输期间不得开箱,并保证封识完好。
关于出入境口岸要求中指出,中国过境第三国的输乌水果,允许从多斯洛克、亚乐拉玛、塔什干、沃依别克和科勒斯五个口岸进入乌兹别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过境第三国的输华水果,允许从霍尔果斯、阿拉山口和伊尔克什坦三个口岸入境。
当水果到达入境口岸时,进口国主管部门将检查集装箱和封识的状况、相关单证,并按照有关协议要求实施植物检疫。如发现不符合有关协议或进口国植物检疫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置;如发现植物检疫证书为伪造或无效的,该批货物将被退回;如果检查发现货证不符,或封识被破坏,或混入其他来源的产品,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