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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权的最新司法解释汲取了过去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就如何进一步保护品种权人、打击侵权人做了细化规定,将有助于果业公司在中国市场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和商业利益。
贝克•麦坚时律所:新司法解释对水果品种提供更多保护

撰文 沈渊明、Alanna Rennie、王珏
作为世界第二大种子大国,中国的种业市场规模接近千亿元,涉及品种广,参与主体数量大。但近年来,种业市场仿冒、套牌等侵权行为频现,而在司法实务中又普遍存在着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突出问题。
2021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下称“新司法解释”)正式施行。新司法解释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引,并给予植物新品种权权利人以更有力的司法保护。
明确并扩大保护范围 
繁殖材料的认定——相关法规只针对繁殖材料做了列举式定义,就如何具体判定某一品种的繁殖材料,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争议,而新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一起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中,法院首次就判断繁殖材料提出了明确标准,即:属于活体、具有繁殖的能力,且繁殖出的新个体与该授权品种的特征相同。此外,最高院还进一步确认,植物新品种权法律制度保护的是授权品种本身,因此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以品种权申请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获得的繁殖材料。
新司法解释吸收了上述案例的裁判要旨,对如何认定繁殖材料做出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品种权人在维权前,可以依照相关认定标准,评估涉诉材料是否构成繁殖材料,以判断自身的维权基础是否稳固。
保护环节的延伸——在此之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侵权行为包括“生产、繁殖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以及“为商业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本次新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了种植与许诺销售环节。
如果行为人未经许可,以广告、展陈等方式作出销售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意思表示,同样构成侵权。比如,实践中如果品种权人可以证明侵权人未经许可,对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实施了网络推销行为,或者有相关合同证明侵权人实施了磋商推销的行为,则法院应当认为其实施了侵权行为。品种权人一旦发现了上述相关的线上或线下证据,可以及时通过公证、时间戳等方式,将证据保全下来,以备后续举证时使用。
 另外,由于无性繁殖品种可以自我复制和自我繁殖直接形成新个体,无性繁殖品种的品种权人往往对未经许可的种植行为是否属于侵权存在疑惑。而在被诉侵权物为无性繁殖品种的案件中,侵权方经常会以其种植行为系使用行为而非生产或者繁殖行为为由提出不侵权抗辩。此次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种植行为构成生产或繁殖行为,从而对侵权人进行打击。
完善侵权认定
帮助侵权——新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帮助侵权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侵害品种权的行为,仍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以及提供证明材料、个人账户帮助收取货款等便利条件的,要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帮助侵权的认定,可以帮助品种权人在实际维权中,全方位打击各个涉嫌侵权环节的行为主体,解决在不同模式下的侵权责任问题。
惩罚性赔偿——我国民法典中规定,如果行为人故意实施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新司法解释中针对侵犯新植物品种权这一具体情形,对“情节严重”做了进一步的解释;此外,明确了对于多数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按照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
品种权人可以通过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方以侵害品种权为业、伪造品种权证书、以无标识、标签的包装销售授权品种等情节,主张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小结
新司法解释的颁发,有利于营造创新的市场环境和完善的法治环境,是品种权人维权的有力依据。除了上述内容以外,新司法解释还对相同品种推定、先行判决、文书提出命令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而就在最近,《种子法(修正草案)》也已经在中国人大网公布,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由此可见,中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坚定决心和强大力度。
虽然现阶段在中国市场就植物新品种进行维权还存在很多问题,但可以预料,今后的维权难度会有所降低,而违法成本将不断增高。品种权人可以持续关注相关立法和司法的动态,以及时利用最新的法律武器包装自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沈渊明
贝克·麦坚时香港代表处
沈渊明是贝克•麦坚时香港代表处知识产权及技术业务部门的合伙人,也是香港知识产权执法和诉讼业务主管。沈律师是植物新品种权业务的全球主席。
Alanna Rennie 
贝克•麦坚时悉尼办事处
Alanna Rennie 是贝克•麦坚时悉尼办事处的律师。她在并购和植物知识产权方面拥有丰富经验。Rennie 律师在发起“植物新品种倡议”方面发挥了核心作用。
王珏
奋迅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
王珏是奋迅律师事务所上海办公室知识产权法团队的律师。她多次为全球领先的育种公司提供植物新品种权注册、维权和商业化等方面的法律服务。